西安高科集贤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西安高科集贤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高科集贤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企,根据中央及各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部(室)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涉及有关行业监管要求的强制披露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及党务公开等法律法规明确的公开事项,按其规定执行。上述情形之外的信息,依据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按照本办法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公开坚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及时公开并严格落实责任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的信息必须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相关秘密。 (二)内容真实准确。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确保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不得隐瞒、拖延或不公开。 (四)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 的要求,公司各业务部(室)作为公开信息提供者,对本单位提供的公开信息负责。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三)重要人事变动; (四)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六)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 (七)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八)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九)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要求 第八条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通报、简报及公司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 (四)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五)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部(室)是履行主动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部(室)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关部(室)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公开的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保障和监督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室应积极主动做好信息公开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平台和载体建设,拓宽公开渠道,完善公开流程,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经常性对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室)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给集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高科集贤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7月1日 |